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获取一定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在过程中充分发挥励志社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
第七条 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指导各二级学院(部)勤工助学工作。各二级学院(部)组织本单位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活动情况报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第八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学校各部门、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一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按照勤工助学职业化管理,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组织全校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公开招聘工作,培养学生的职业意识。
第十三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四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五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勤工助学资金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 为保证学生在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
(一)学校每年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划拨;
(二)上级部门下拨的助学专项经费;
(三)社会捐赠;
(四)其它。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由学生工作部统一负责管理使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操作落实。财务部负责核算,并协助管理。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学生参加校内非创收性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
(二)勤工助学基地建设和管理;
(三)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岗原则为:
(一)学校应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满足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按照学校实际情况,结合各用人部门(单位)岗位申报情况,设置学校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类型。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一条 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名张贴广告招聘学生,进行各项经营性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要注意安全,用工部门(单位)要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如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发生事故,由学生工作部、保卫部协助用工部门(单位)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无违纪行为;
(二)学习努力,学业没有困难;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用人部门(单位)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先填写《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报表》,报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汇总、审核,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设岗。
第二十四条 用人部门(单位)必须精准核定本部门(单位)勤工助学岗位需求数,坚持按需报岗原则,严禁虚报、多报,并制定岗位工作制度,负责对本部门(单位)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培训、工作量核算及考核。
用人部门(单位)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每年申报一次,每年12月下旬申报下一年度的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岗位设置提前三个工作日申请。
第二十五条 在学生上岗后,用人部门(单位)应及时将录用的学生名单和岗位安排情况报送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备案。如上岗学生有变化时,须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在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岗位中全面推行和实施岗位责任制和资格认证制度。
第二十七条 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应不定期对用人部门(单位)勤工助学情况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九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三十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或按小时计酬。按月计酬的,原则上不低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按小时计酬的,每小时酬金按广东省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按广东省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当月的月底统计学生当月实际工作量,在次月3号之前将工作考核表报送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由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送学校领导审批,由财务部将学生实际所得的工资按月划至学生个人银行卡。
第三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广州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生如在校内参与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及用人部门(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如在校外参与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参与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六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学〔2019〕312号)同时废止。